长期零申报导致税收风险飙升

之前流传一种民间说法,就是开业半年内可以零申报。那么,零申报是什么?税局又是如何看待长期零申报的企业呢?

长期零申报导致税收风险飙升

什么是零申报?

零申报一般出现在企业筹备期间或者开业初期,企业在纳税所属期没有相关的应税收入,此时企业也是要做零申报的。

什么是长期零申报?

通常情况下,税局认为6个月以上零申报即为长期。当然具体时限还是以各省、市税务机关认定的时间为准。

税局如何看待长期零申报的企业?

   

  • 企业是为了盈利而存在的经营主体,长期零申报与其本质相违背

  • 企业经营过程中必定产生租金、水电费等经营费用成本,若企业长期没有收入,意味着企业没有利润而无法存续。

长期零申报导致税收风险飙升

总之一句话,没有人做赔本的生意。

所以税局会:

  • 怀疑企业故意隐瞒收入逃税漏税,就会将其纳入重点监控范围,进行纳税评估,约见法人面谈是分分钟的事。若经过纳税评估发现企业隐瞒收入,不仅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还要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进行税务稽查。

  • 有申请发票却长期不开票确认收入的企业轻则进行发票降版降量,重则怀疑为走逃企业,按规定纳入重大失信名单并对外公告,并利用系统彻查上下游票方

对于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来说:

 

  • 乘坐交通工具时倍受限制,例如飞机、高铁;

  • 无法进行高档场所的高消费;

  • 无法购买不动产或者租赁写字楼办公;

  • 子女教育受限制。

……

长期零申报导致税收风险飙升

如何规范?

 

随着国家在税务方面的优惠力度越来越大,监管越来越严格,纳税人应当规范经营。要做到:

  • 诚信经营,合规核算,如实申报开票收入+未开票收入,及时缴纳税款。

  • 确实是长期经营不善的,建议注销企业,避免被认为是空壳公司而引起税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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瀚客商标分享:“屠呦呦”商标无效宣告案

     一、基本案情

   第11033155号“屠呦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宿州市夏氏眼镜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2年6月6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于2014年4月7日获准注册。2016年4月20日,该商标被屠呦呦(即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称:申请人姓名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其在世界范围内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是广为知晓的公众人物。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允许,擅自将申请人姓名“屠呦呦”申请注册为争议商标,侵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二、裁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屠呦呦”为药学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经过广泛宣传报道,其已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已形成了特定联系。被申请人在未经申请人授权的情况下,将与申请人姓名完全相同的文字“屠呦呦”作为争议商标进行注册,有可能使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来源于申请人,或来源于申请人授权的其他主体,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对申请人姓名的冒用,损害了申请人的姓名权,违反了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综上,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到对在先姓名权的保护问题。《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姓名权等。而损害他人姓名权的适用要件有两个:一是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系争商标文字指向该姓名权人;二是系争商标的注册给他人姓名权可能造成损害。在具体审理实践中,未经许可使用公众人物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的,或者明知为他人的姓名,却基于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姓名权的损害。

瀚客商标分享:“陌陌”商标无效宣告案

      一、基本案情

  第11312563号“陌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杭州尖锐软件有限公司(即本案原被申请人)于20128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1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交友服务、婚姻介绍等服务上。20141125日,该商标被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称:陌陌社交APP是一款社交、交友类软件,“陌陌”商标系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申请人“陌陌”商标提供的在线社交网络等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原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因此,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对此,原被申请人答辩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维持其注册。2015614日,争议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给杭州陌陌婚庆服务有限公司,即本案现被申请人。

  二、裁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从申请人提交的关于陌陌社交APP线下推广活动资料、广告宣传、媒体报道等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开发的基于地理位置的“陌陌”移动社交产品在促进陌生人交友服务上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原被申请人作为计算机软件开发等服务的提供者对申请人上述“陌陌”商标应当有所知晓,其将与申请人商标完全相同的“陌陌”文字注册在与移动社交交友服务密切相关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服务上,已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申请人“陌陌”商标所使用的移动社交交友服务在服务内容等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别,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未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三、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予以保护,制止以不正当手段抢注行为,弥补严格实行注册原则可能造成不公平后果的不足。在制止第三人基于不正当目的将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抢先注册的行为中,应对“一定影响”的程度和“不正当手段”的情形予以综合考虑,看该未注册商标是否在中国境内实际使用并为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该“一定影响”是否及于系争商标所有人,系争商标所有人是否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的存在等。

瀚客商标分享:“BLOVES”商标无效宣告案

      一、基本案情

  第9801980号“BLOVE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富士集團國際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183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7类纺织机、染色机等商品上,2012928日获准注册。20151012日,深圳彼爱钻石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称:申请人是目前国内婚戒行业的龙头企业,其“BLOVES”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同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包括“iphone”、“玛莎拉蒂”、“神州行”在内的两千余件商标,已超出正常的经营需要,其还在网上高价转卖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大量抢注商标,该行为具有主观恶意,明显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因此,依据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对此,被申请人答辩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存在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二、裁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将“BLOVES”商标持续在先使用在珠宝(首饰)等商品上并已具有了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BLOVES”商标在文字构成上完全相同。且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BLOVES”商标以及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神州行”、“iphone”、“玛莎拉蒂”、“林书豪”等2000多件商标。被申请人在答辩中未能就其商标来源、使用意图等作出说明,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争议商标依法应予以无效宣告。

  三、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实践中,系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系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且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均属于本条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本案即属于构成上述情形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