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客商标分享:“Sanilo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

一、基本案情

6042538号“Sani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朱金波(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07510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经商标局异议程序,于2012227日核准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T恤衫、袜、手套(服装)、婴儿全套衣、领带、衬衫、针织服装、内衣”商品上。20161227日,该商标被广东沙驰鞋业发展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称:“SATCHI”、“沙驰”品牌为皮具、服装行业的翘楚,其在世界范围内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3129636号“Satchi及图”商标、第4545770号“S”商标、第3129625号“SATCHI”商标、第584144号“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二、裁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由经设计的“S”及“anilong”组成,引证商标一由经设计的“S”及“atchi”组成,引证商标二由经设计的“S”组成,引证商标三由普通印刷体的“SATCHI”组成,引证商标四由文字“沙驰”组成。首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与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印象方面存在差异,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近似标识。其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首字母均为经设计的“S”,并结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其它部分,在整体表现形式及普通消费者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形成的印象等方面相近,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体操鞋”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T恤衫、袜”等其余9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这些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关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判定问题。判断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原则上应当参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认定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其次应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再次考虑引证商标的独创性及在市场实际使用的知名度;最后考虑争议商标所有人是否主观具有明显恶意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服务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争议商标: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引证商标三:               引证商标四:

瀚客商标分享:“震园堂”商标无效宣告案

一、基本案情

第12761473号“震园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绍兴市鲁四老爷家土特产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3年6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12月6日。2016年5月16日,该商标被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称:其在先注册并使用的“震元堂”、“震元”商标及商号在医药领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989081号“震元堂”商标、第811850号“震元及图”商标、第3957712号“震元ZHENYUAN及图”商标、第3203270号“震元ZHENYUAN及图”商标及第1974502号“震元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知名商号高度近似,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二、裁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震园堂”与引证商标一、五文字“震元堂”呼叫相同,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文字“震元”在呼叫、文字构成上相近,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等服务在服务方式上无明显区别,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具有基本相同的消费及服务对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且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震元堂”商标在医药领域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考虑到争议商标所有人亦位于绍兴市,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从而造成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成立于1993年,“震元”为其商号的简称。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荣誉证明能够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震元”商号经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在绍兴地区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本案争议商标文字“震园堂”与申请人在先知名商号“震元”在呼叫、文字构成上相近,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与申请人主营的医药零售与批发等领域基本相同。且考虑到争议商标所有人亦位于绍兴市,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提供的服务来源于申请人,从而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禁止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三、典型意义

      在审理过程中,涉及《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先权利的保护,其中对类似商品或服务适用要件的判定不应局限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划分,还应考虑附有系争商标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实际面向消费者时,是否存在混淆、误认、联想的可能性,即应视个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在先权利人的商标及商号的显著性、使用时间、使用范围和知名度,系争商标注册人的不正当性、地域性等客观因素。尤其是随着改革创新的不断深入,有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开展多领域、多层次的经营活动,相关消费者对其识别性和敏感性也日趋增强。若在先商标或商号独创性、知名度较高,系争商标注册人具有不正当性,则对在先商标权及字号权的保护范围可适当扩大。
      争议商标:
      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五:
      引证商标二:
      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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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转让流程及材料准备

1、商标转让流程包括:

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发转让证明。

2、商标转让所需文件:

A、《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B、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C、委托代理的提交受让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受让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D、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E、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商标转让时间:大约需要6-10个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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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专利申请常识,轻松拿下专利

什么是专利?

专利(patent),从字面上是指专有的权利和利益。一般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而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产生这样专有权利。

一、在我国,专利分为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三种类型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这种设计可以是平面图案,也可以是立体造型,更常见的是这二者的结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授予实用新型专利不需经过实质审查。因此,关于日用品、机械、电器等方面的有形产品的小发明,比较适用于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它可以是一项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或是一种构思,具有在工业上应用的可能性;发明专利并不要求它是经过实践证明可以直接应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成果,但这也不能将这种技术方案或构思与单纯地提出课题、设想相混同,因单纯地课题、设想不具备工业上应用地可能性。

二、在我国,对于新申请的专利,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项原则,授予专利权证书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对此的判断要满足下列条件:

专利法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能够制造或者使用,是指发明创造能够在工农业及其它行业的生产中大量制造,并且应用在工农业生产上和人民生活中,同时产生积极效果。这里必须指出的是,专利法并不要求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专利之前已经经过生产实践,而是分析和推断在工农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中可以实现。

三、专利审批流程
发明

专利

受理>>形式审查>>公开>>实质审查>>授权
实用

新型

受理>>初步审查>>授权专利并公告
外观

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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