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自明年3月1日实施!
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1-08/24/content_5632964.htm
《条例》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以下统一称市场主体)作出了统一规定,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压缩登记环节,精简申请材料,提升登记便利化程度,有利于企业降低制度性成本,减轻负担。
新规前公司申请名称需要预先核准,《管理条例》实施后,市场主体对名称可以自主申报,此举加快了政府职能转变的表现。
自由申报的定义:由各个公司对企业名称自主判断、决定申报、登记、使用,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管理条例》第12条收紧法人资格,明确以下六种情况不得担任公司法人的情况:
《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
明确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可在3年内。
市场主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情况。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管理条例》的规定,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登记机关则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包括以下: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其他违反登记管理制度的行为面临的罚款金额也普遍提高。
通过对《管理条例》商事主体登记管理制度的解读,我们看到了国家及监管部门加大了对虚假欺诈登记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