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第9921626号“UP ZARA XDUDU'S KIDS”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由陆雁(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1年9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2013年11月15日,蒂则诺纺织工业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不服商标局做出的(2013)商标异字第32940号裁定,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为:申请人是全球著名的西班牙公司,“ZARA”商标是其主要商标标识,在全球包括中国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于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注册的第1940860号“ZA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752502号“ZA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706681号“ZARA BAS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834842号“ZARA 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626541号“I ZAR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请求依据修改前的《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等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二、裁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UP ZARA XDUDU'S KIDS”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的显著识别部分“ZARA”,且未产生足以区别于上述五件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被异议商标与五件引证商标在拉丁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外套等商品与五件引证商标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五件引证商标若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同一市场主体提供的系列商标或之间存在特定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近似商标的判定问题。两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应避免简单的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与商标近似等同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