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第13113276号“點都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广州市硕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3年8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等商品上。2015年4月30日,该商标被广州市国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独创并已在先注册的第12263308号“點都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263382号“点都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中文完全相同。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存在较高的关联度,两商标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同时,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上述引证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及宣传推广,在相关公众心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仍然在具有较高关联度的类别上抢先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故,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二、裁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二尚未初步审定或获准注册,但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故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本案中,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 “點都德”、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认读部分“点都德”均为非常见汉字组合,具有较强的独创性。争议商标“點都德”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认读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仅字体略存差异。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糕点、谷粉制食品、谷类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服务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同时,考虑到申请人“點都德”商标经过实际使用,已在广东省广州地区的餐饮服务及相关产品领域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广州市,对申请人“點都德”商标使用情况理应知晓。故若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到申请在先原则,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进行审理。而在审理过程中,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类似商品/服务进行判定在标准的掌握上应是相同的。判断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服务是否类似,原则上应当参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从商品本身的功能、用途或服务本身的目的、内容、场所等客观属性特点出发,再同时根据个案的情况,综合考虑引证商标的独创性与知名度,两商标的近似程度,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多元化经营程度和系争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恶意等多种因素,以相关公众一般认知为标准,判断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服务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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