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第17033155号“盛京李连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由沈阳市李连贵熏肉大饼餐饮中心(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后商标局以该商标与四平李连贵饮食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引证商标所有人)在类似服务上在先初审公告或已注册的第16268927、779235号“李连贵”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近似,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2016年5月12日,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上述驳回决定,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二、决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从申请人所提交的的沈阳市志、四平市志可知,“李连贵熏肉大饼”系东北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风味小吃,其创始人为李广忠(乳名连贵)。李连贵去世后,其养子李尧承继父业经营熏肉大饼。1950年李尧之子李春生在沈阳市开办“李连贵熏肉大饼店”。后李连贵熏肉大饼店经改制,名称变更为沈阳市李连贵熏肉大饼餐饮中心(有限公司),即申请人。同时,从申请人提交的荣誉证书可知,申请人为沈阳老字号、辽宁老字号、辽宁省十大风味名店,其熏肉大饼为辽宁风味名小吃、中国最佳名小吃,其熏肉大饼传统制作技艺为沈阳市市级物质文化遗产。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在行政裁定书中认定,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密切相关的历史渊源,双方商标虽均含有“李连贵”,但均已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相关公众应当可以将两者所提供的商业服务来源加以区分。
本案中,申请商标为“盛京李连贵”,盛京为其营业地沈阳的旧称。虽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李连贵”,在文字构成、呼叫上近似,但考虑到申请人含有“李连贵”文字的商标及字号已在辽沈地区的餐饮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以及其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之间的历史渊源,故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不致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三、典型意义